尚未取得上市公司审计资格,不予执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制度。这句话恰当么?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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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12 | 提问时间:2020 08/11 18:35
尚未取得上市公司审计资格,就不予执行项目质量 控制复核制度”。尚未取得上市公司审计资格,就不予执行项目质量 控制复核制度”不恰当
理由:会计师事务所除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必须实施项目质 量控制复核外,还可以自行建立判断标准,确定对哪些涉及公众利益 的范围较大,或已识别出存在重大异常情况或较高风险的特定业务, 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理由:会计师事务所除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必须实施项目质 量控制复核外,还可以自行建立判断标准,确定对哪些涉及公众利益 的范围较大,或已识别出存在重大异常情况或较高风险的特定业务, 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2020 08/11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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