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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9年6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W商品800件,W商品已经发出,每件商品成本为5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8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的10%(销售费用)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手续费增值 税税率为6%。除非这些商品在乙公司存放期间内由于乙公司的责任发生毁损或丢失,否则在W商品对外销售之前,乙公司没有义务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不承担包销责任,没有售出的W商品须退回给甲公司,同时,甲公司也有权要求收回W商品将其销售给其他的客户。至2x19年6月30日,乙公司实际对外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8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40元。
84784960 | 提问时间:2020 07/14 09:30
立红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你好 1 借,发出商品40000 贷,库存商品40000 2 借,应收账款9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增销104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 贷,库存商品5000 借,销售费用800 借,应交税费一应增进48 贷,应收账款848 借,银行存款8192 贷,应收账款8192
2020 07/14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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