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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3.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W商品1000件,6月10日,甲公司发出W商品,每件商品成本为7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不考虑增值税)。除非这些商品在乙公司存放期间内由于乙公司的责任发生毁损或丢失,否则在W商品对外销售之前,乙公司没有义务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不承担包销责任,没有售出的W商品须退回给甲公司,同时,甲公司也有权要求收回W商品或将其销售给其他的客户。至2021年6月30日,乙公司实际对外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00元。要求:编制甲公司的相关分录。
84785044 | 提问时间:2022 03/04 10:40
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你好需要计算做好了给你
2022 03/04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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