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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公司A与B,B为新设公司,法人为同一个,新设公司主要目的是为A公司支付垫付款,垫付款是诉讼费和公证费,起垫付费用为A公司成本费用,达到A公司账面利润提高,但是由于新设B公司没有资金来源,现在怎么能从A公司的资金转到B公司。法人不愿意直接从A转到B,因为B成立的原因就是为把A公司的成本转移过来。那应该如何来保持B公司的资金来源?前两个月做的个人借款存进去,但是个人借款的金额也难以满足垫付款的支出。
84785001 | 提问时间:2020 07/11 20:15
石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你好,这样的设计b公司的账务无法持续,长期没有收入,只有费用也是不正常的
2020 07/11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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