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一家羊毛加工厂,B是羊毛经销商。2016年9月2日B发传真给A,称B处有一批羊毛想出售给 A,并提出了数量、价格、运输方式等交易条件,如A愿意交易,应在5日内答复B。A收到B的传真后,决定同意进行交易,于是在9月6日发传真给B,称其原意按B提出的条件进行该批羊毛的交易。但在同一日B的传真机接收系统出现故障,B直到9月10日接收系统修复才看见A所发的传真。而这期间,B以为A没有及时承诺,为了减少损失,已于9月9日将羊毛卖给了第三人。A认为B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将B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 9月2日B所发传真是否属于要约?说明理由。
(2) 9月6日A所发传真是否属于承诺?说明理由。
(3) 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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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
84784984 | 提问时间:2020 07/01 10:16
您好
1.属于要约
理由,提出了数量、价格、运输方式等交易条件,内容具体明确。
2.属于承诺
理由,在5日内做出承诺,由于客观原因延迟到达,视为承诺有效。
3.成立
理由,承诺生效即合同成立。
2020 07/01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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