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7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经营租赁(非主营业务)吊车合同, 向乙公司出租吊车三台,期限为2个月, 三台吊车租金(含税)共计113000元。 合同约定, 合同签订日预付租金(含税)33900元, 合同到期结清全部租金余款。 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收到租金并存入银行,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租金30 000元、 增值税3900元。租赁期满日,甲公司收到租金余款及相应的增值税。 要求:进行账务处理(1)2019年7月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预付租金2019年7月31日确认租金收入,同时结转租金成本2019年8月31日确认租金收入,同时结转租金成本2019年9月1日租赁期满收到租金余款及增值税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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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84784999 | 提问时间:2020 06/29 14:47
你好,
(1)收到乙公司预付租金
借:银行存款 33900
贷:预收账款——乙公司 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00
(2)每月末确认租金收入
借:预收账款——乙公司 5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 000
(3)租赁期满收到租金余款及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79100
贷:预收账款——乙公司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100
2020 06/29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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