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外部转让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中,
1,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 应当在收到通知后,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 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 30 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 行使期间为 30 日。
这里是不是有点矛盾,1,是明确说是30天,2,又说可以按公司的章程确定。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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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
84785032 | 提问时间:2020 06/24 10:29
你好,不矛盾,这里是是确定转让后的时间
2020 06/24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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