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销售洗衣机。2019年3月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256 000元;支付运输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2 500元。
(2)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8 000元。
(3)销售A型洗衣机1 000台,含增值税销售单价3 480元/台;另收取优质费522 000元、包装物租金174 000元。
(4)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A型洗衣机50台,旧洗衣机作价116元/台。
(5)向优秀职工发放A型洗衣机10台,生产成本2 088元/台。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3%,上期留抵增值税额59 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请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计算当月销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和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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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43 | 提问时间:2020 06/14 16:55
业务1的进项税额的计算
256000*13%+2500*9%=33505
2020 06/14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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