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建筑、装修材料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19
年10月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
购进生产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3万元,
另支付运输费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注明税额0.27万元。
(2)购进办公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6万元。
(3)仓库因保管不善丢失一批上月购进的零配件,该批零配件账面成本10.53万元,其中
含运输费成本0.23万元,购进零配件和支付运输费的进项税额均已于上月抵扣。(4)销售装修板材取得含税价226万元,另收取包装费2.26万元。
(5)销售一台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取得含税销售额20.6万元,该设备于2008年2月
购入。甲公司属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已知: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为9%,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
备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上期留抵增值税税额为5.6万元;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
求本月应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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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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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45 | 提问时间:2020 06/09 21:29
1,进项 13+0.27=13.27
2,进项 2.6
3,进项转出 10.3*13%+0.23*9%
4,销项 26+0.26=26.26万
5,销项 20.6/1.03*2%=0.4万
应交增值税 =销项-进项+进项转出-5.6
你计算一下结果
2020 06/09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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