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保险公司,偶尔会发生共保业务,
举例:按照合同的协议(视合同协议约定),我们作为主承保方,由我A公司向客户开具全额(举例:100万元的发票),收100万的款项,后期与共保方结算保费时,共保方向我们开具其份额的(如30万元的)发票。
因为,我们在做账时,代收的保费记入其他应付款、未入收入,故未计算销项税额。在申报增值税时,应纳销项税期按账上的销项税额填入、缴纳税款。
在抵扣增值税时,因为对应的销项没有计入销项税额,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抵扣,(先做抵扣认证,然后再做进项税转出)。请问老师,这样操作正确吗?
另,按原来的思路,可以不做进项税转出,而是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里直接做发票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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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84785027 | 提问时间:2020 06/09 21:13
你好,你现在不做销项,以后也不做这个业务的销项,那就需要转出了。第二个问题不完整
2020 06/10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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