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5日,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D公司销售商品200件,单位售价500元,单位生产成本400元。华联公司发出商品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6 000元,货款已如数收存银行,该批商品的控制权同时转移给了D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华联公司给D公司提供了6个月的试销期,在2020年3月15日之前,D公司有权将未售出的商品退回华联公司,华联公司根据实际退货数量,给D公司开具红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退还相应的货款。根据以往的经验,华联公司在发出商品时估计该批商品的退货率为10%(即退回20件商品),要求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2019年9月15日销售商品;
2.2020年3月15日,退货期届满,假定D公司没有退货;
3.2020年3月15日,退货期届满,假定D公司实际退回20件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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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84785010 | 提问时间:2020 06/03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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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6/03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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