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购进一台生产用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13万元;另外支付运费20万元(不含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1.8万元。
(2)购进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13万元。另外支付运费10万元(不含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0.9万元。运输途中由于保管不善,原材料丢失10%;运输途中遭遇泥石流,原材料毁损20%。
(3)购进水泥一批用于修建产品仓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34万元。
(4)接受乙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0.30万元。
(5)从丙银行贷款1000万元,支付利息60万元。
(6)接受丁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支出0.40万元。
(7)企业职工食堂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成本10万元,该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8)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产烟丝一批,书面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1000万元,本月应收回60%货款,其余货款于9月10日前收回,本月实际收回货款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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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68 | 提问时间:2020 05/28 09:23
你好,题目要求是做什么?
2020 05/28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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