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12月1日,甲公司“应收账款——乙公司”明细科目借方余额为60万元,“应收账款——丙公司”明细科目贷方余额为40万元,“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为3万元。甲公司未设置“预收账款”科目。2019年12月甲公司发生的有关的经济业务如下:
(1)5日,向乙公司销售L产品2000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万元,增值税税额2.6万元,产品已发出,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销售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款项尚未收到。
(2)15日,向丙公司销售一批M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60万元,增值税税额7.8万元,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上月已预收丙公司货款40万元,其余款项尚未收到
(3)25日,收回上年度已作为坏账转销的丁公司应收账款4万元,款项存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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