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机械厂是红星机械厂的产品销售客户,两者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至目前,科大机械厂共欠红星机械厂2000万元,科大机械厂由于经营不善,正面临破产。双方拟定了合同:科大机械厂以厂房,办公楼及厂房,办公楼占用的土地使用权(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作价1800万元(不含税),另外200万元以现金偿付。科大机械厂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的购入原值为500万元,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的购入原值为400万元。请计算红星机械厂应交增值税税额,并提出税收筹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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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49 | 提问时间:2020 05/06 11:04
1、涉及的科大机械厂以厂房,办公楼及厂房,办公楼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都是科大机械厂卖给红星机械厂的,作为所有权受让方,红星机械厂不用交增值税,取得的专用发票还可以抵扣本期进项税额。
2、具体购入当期本期可以抵扣的金额为:
根据国税2016【15】号文,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题主描述可知,可于当期抵扣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的60%,次年同月抵扣40%,也就是本期抵扣增值税1800*11%*60%=118.8万元。
3、如何是想要计算科大机械厂应缴纳多少增值税的话,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即,应交增值税=(1800-500-400)*5%=900*5%=45万元。
4、税务筹划建议:
可以采取企业重组的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建议红星机械厂对科大机械厂进行重组,全盘接收,可不征收增值税。
2020 05/06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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