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企业有未投资到位的资金,如果企业未投资到位的资金是300万,那么企业从2014年开始实行的是认缴制,不是实缴制,那么如果说企业这个约定的资金缴纳时间约定的比较长,约定了20年或者30年,那么这个因未投资到位的300万而产生借款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呢?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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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5030 | 提问时间:2020 05/05 13:35
你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20 05/05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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