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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这个题目答案2为什么是对的,委托加工怎么也是纳税人
84785043 | 提问时间:2020 04/27 22:34
小宇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5号《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按照这一规定,以受托方为纳税人的委托加工是“另有规定者除外”的,并不是所有委托加工都以受托方为纳税人。”另有规定者除外”,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包括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委托加工除外。也就是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单位委托加工金银首饰,纳税人不是受托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金银首饰,纳税人才是受托方。 以受托方为纳税人的委托代销(指零售代销,下同),包括所有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委托代销,受托方都是纳税人,因为受托方是从事零售业务的单位,零售行为发生地也在受托方,以受托方为纳税人,与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税的精神是一致的。但是委托代销以受托方为纳税人,不等于委托代销的委托方都不是纳税人,这要区分三种情况:一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金银首饰批发单位,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零售单位代销,考虑它们之间销售不属于零售业务,批发单位不用纳税,因此,它们之间委托代销,委托方也不作为纳税人;二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批发单位委托代销,因批发业务未经批准,不属批发,视同零售业务,购销行为双方都是纳税人,因此,委托代销,除受托方是纳税人外,委托方也是纳税人;三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金银首饰批发单位,委托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零售单位代销,应视同零售行为,委托方、受托方都是纳税人。
2020 04/27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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