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
(1) 向某烟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洒30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人3 390000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678000元、包装物租金452 000元。
(2)提供150000元的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散装药酒1 000千克,收回时向乙公司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20000元,乙公司已代收代缴消费税,乙公司无同类消费品的价格。
(3) 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千克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 800瓶,以每瓶不含税售价150元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将剩余100千克散装药锕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药酒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每千克180元。.
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 元/500克。
要求:
(I)计算本月甲公司向专卖店销售白洒的应纳消费税。
(2)计算乙公司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 计算本月甲公司销售瓶装药酒的应纳消费税。
(4)计算本月甲公司分给职T散装药洒的应纳消费税。
(5)对甲公司上述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中级职称#
84784952 | 提问时间:2020 04/24 09:18
1计算本月甲公司向专卖店销售白洒的应纳消费税
(3390000+678000+452000)/1.13*20%+30*2000*0.5=830000
2020 04/24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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