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般纳税人,其主营业务为生产并销售M产品。M产品的售价中.
不包含增值税,确认销售收人的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该公司2019年适用的增值税
税率为13%。第四季度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1) 10月10日,向乙公司销售M产品200件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件产品
的售价为110元、实际成本为70元。M产品已发出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此外,
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 N/30,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10月24日,
乙公司付清了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剩余款项。
(2) 10月16日,委托丙公司销售M产品400件,每件成本为70元。合同约定丙公司
应按每件110元的价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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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80 | 提问时间:2020 04/17 12:21
借应收账款248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2000
应交税费-进项税额2860
2020 04/17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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