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处市区的某酒店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取得收入50万元(不含增值税);提供旅游服务,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收入200万元(含增值税),支付旅游服务的交通费、签证费和门票费共计140万元;以现金折扣方式提供餐饮和住宿服务实际取得收入300万元(含增值税),折扣率为2%。
(2)将酒店的客房5间出租给某旅游公司(当月交付),按照合同规定,租期12个月,一次性取得租金收入60万元(不含增值税)。
(相关资料: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了按差额确定销售额的办法;出租的房屋是2017年1月购置的,其原值为50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的计算房产税的减除比例为30%。)
在计算(1)的销项税额时考虑哪些因素;
在计算(2)销项税额时怎么考虑,其增值税发生时间为何时?是取得收入时还是获得租金收入时?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初级职称#
84785004 | 提问时间:2020 03/24 09:37
考虑价格是含税还是不含税的,然后就是提供的服务是什么项目确定 其税率。
纳税 发生时间是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时候,
2020 03/24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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