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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老师,如果公司老是收现金,或者对私收款,会有哪些税务风险?
84785045 | 提问时间:2020 03/20 20:56
庄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你好,是的,直接收现金违反现金管理规定, 一、人民银行通知内容需要正确解读 广受企业主和会计人员顾虑的公对私转账监管,起因于201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银发[2018]12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试点地区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增加完善账户管理协议、增加身份验证方式、加强“公转私”管理,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超出限额的,应当向银行出具付款凭据;无法提供付款凭据,或者提供的凭据无法说明付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银行应当拒绝办理;企业经营情况和账户使用情况发生变化的,银行可以根据企业申请对限额进行调整。《通知》试点地区目前仅为:江苏省泰州市及下辖县(市、区)、浙江省台州市及下辖县(市、区)。 可见,《通知》是人民银行加强结算管理的正常举措,但是被一些自媒体解读夸大了事实,不仅扩大到所有的公对私业务范围,还误导大众,以为是全国性的管理举措。当然,《通知》确实有利于以后税务部门从银行获取异常公对私转账信息,税务部门利用转账信息加强税收管理也是水到渠成之事。 在此分析、辟谣后,各位紧绷的弦儿可以放松下来了。但我还是要提醒各位老板和财务人: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通过公对私转账等形式偷逃税款,借用当前比较流行的一句话:往后余生,税务最懂你! 二、完善企业行为,配合银行“公转私”管理 目前《通知》仅在试点地区实施,值得小微企业主们注意的是试点的第二阶段要求:自2018年12月1日起,试点地区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按照第一阶段业务处理办法执行外,增加完善账户管理协议、增加身份验证方式、加强“公转私”管理、健全异常情况处理机制、加强销户管理等试点内容。在“公转私”方面,银行应当根据企业的注册资金、日常资金支出等,与企业合理约定基本存款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单笔和每日限额。加强“公转私”管理,并不是禁止公对私转账,只是要求银行根据企业的注册资金、日常资金支出等,与企业合理约定基本存款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单笔和每日限额。 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超出限额的,应当向银行出具付款凭据。无法提供付款凭据,或者提供的凭据无法说明付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银行应当拒绝办理。目前,各银行执行标准不完全一样,一般而言“公转私”的限额为单笔20万元,每日100万元,每月200万元。 从企业角度而言,试点地区企业财务人员要学习银行关于公对私转账管理的要求,提前为公司财务管理建章立制,避免随意性。及时与银行沟通,根据经营情况,合理确定转账方式、金额和频率,以符合银行相关管理规定。 三、公对私转账涉及的税收 市场经济下,市场主体包括各类企业和个人,如果有合法的经营业务或结算需要,对公账户可以转款到私人账户,汇款及转账是不用纳税的,且不会必然导致税务核查。当然,公对私转账也涉及一些税收。 (一)公转私转账-企业投资人抽逃注册资本。 抽逃注册资本涉及违反公司法,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是否认定为抽逃出资不是税务部门职权。但是投资人长期占用被投资企业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转私转账-企业转账给个人为相关个人支付消费性支出或财产性支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进一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是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是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公转私转账-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及利息 在此提醒下:企业向个人借款时,一定要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清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等事项。签订合同有3个原因:一是明确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后期出现不必要的争执和麻烦;二是未来企业向个人还款时,可应对金融管制,银行会要求企业向银行提交借款合同进行审查;三是个人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借款资金使用费发票时,税务局也需要借款合同。 营改增后,企业收取的利息实际上属于金融服务,金融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一般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相关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个人收取企业资金使用费,税务局可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征收率3%,税额需由个人缴纳,另外还需要缴纳相关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 (四)公对私转账-向个人支持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股股息红利所得等。 对于上述所得,公司都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给予处罚,但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 关于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的税款补扣。 扣缴义务人代扣但未解缴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金。 目前,很多私营企业主通过虚列成本费用的形式,减少利润,并将相关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或者不开发票不在账面确认收入,这些均是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只是此类业务相对隐蔽或消费者没有索取发票,税务部门难以查证。未来,部门间信息共享逐步强化,发票管理和税收大数据管理日益规范,虚开发票或虚列成本费用的情形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依法纳税是基本要求,企业能考虑就只有一种:提前税收筹划,尽量合理节税。
2020 03/20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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