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合伙人在其他企业有工资薪金,在汇算清缴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时,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吗?6万元是不能扣除吧。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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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11 | 提问时间:2020 03/18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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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2018年10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其每一纳税年度来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等个人经营者在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后可以扣除的项目包括:
1、每年六万元费用
2、专项扣除
3、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020 03/18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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