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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老师你好,对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其综合所得是指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计,还是只单指工资、薪金所得? 2、觉得与第六条后项条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有点冲突。 麻烦老师解惑谢谢!
84784955 | 提问时间:2019 12/16 12:44
董晓珍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审计师
这个是不冲突的。综合报酬包括上述四项所得,在计算时候需要分项确认收入额,合并后减除各项扣除项目后为应纳税所得额,所以比如劳务报酬100000元,那么应税收入额=100000*(1-20%)=8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80000-60000-专项附加扣除
2019 12/16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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