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款和停业损失损失补偿款,该怎样入账?支出的时候怎么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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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5019 | 提问时间:2019 12/12 11:21
1.企业收到的被征用资产价值补偿、搬迁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资产搬迁毁损保险赔款、提前搬迁奖励款,以及上述款项孳生利息,作为搬迁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现金流入,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
2.因搬迁涉及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土地除外),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正常核算,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涉及需要处置的无形资产,结转相关科目,最终将余额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直接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搬迁费用、职工安置费用等,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科目。
3.企业搬迁完成并将有关科目结转后,如果专项应付款科目出现贷方余额,则调增资本公积金科目,此资本公积金由持股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如果专项应付款科目出现借方余额,则应计入当期损益,若从税前利润扣除,应按照税法规定专项申报。
4.企业每年对外报送财务报告时,应在会计报告附注中单独披露收到的搬迁补偿款总额,搬迁完成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的会计处理:
1.新购置的固定资产等资产,依据固定资产准则等准则计量确认;收到政府补助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随着折旧或推销进度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处置,将递延收益余额在处置当期一次性转入营业处收入。
2.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费用支出;收到补偿款项时,直接计入营业处收入。
3.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先计入递延收益,待计入相关费用的期间同时确认营业处收入。
4.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拆迁补偿款不交土地增值税,不交印花税,只交所得税
2019 12/12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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