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
老师,这个政策现在还可以用么?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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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45 | 提问时间:2019 12/04 23:46
你好,同学,还是在用的
2019 12/04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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