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烟草批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月向零售商批发A牌卷烟5000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销售额250万元;向零售商批发B牌卷烟2000条,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含税销售额88.92万元;同时向卷烟批发公司销售B牌卷烟300条,取得含税收入20.358万元;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5.598万元。要求:计算该烟草批发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卷烟消费税税率:11%+0.005元/支、56%+150元/标准箱)。
(1箱=250条、1条=10包=200支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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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19 11/27 14:17
应缴纳的增值税=250×16%+88.92/(1+16%)×16%+20.358/(1+16%)×16%-35.598=19.47(万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5000×1+2500000×11%+2000×1+889200/(1+16%)×11%]/10000=36.63(万元)
该烟草批发公司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19.47+36.63=56.1(万元)。
2019 11/27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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