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6年11月—17年10月有发工资,没申报个人所得税,没买社保。在17年11月—18年12月有发工资,有申报个人所得税,有买社保。在19年1月没有发工资,没有申报个人所得税,有买社保。而16年11月—19年1月期间发放的工资都是由公司的股东私人账户发放工资,银行转账也没有备注是工资。那么请问:这种情况存在劳动关系吗?社保是**的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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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4986 | 提问时间:2019 11/23 11:44
你好 你实际是存在了劳动关系 就是员工这样的话 社保就不算**的 。你们有劳动合同的把
2019 11/23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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