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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生活服务进项可加计抵减,相关文件
84784965 | 提问时间:2019 11/19 14:17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原先可以加计抵减10%的四个行业是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现在仅有生活服务加大了政策优惠力度加计15%,这应该是经过了测算,为了确保生活服务业税负不增采取的措施。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按照36号文件,生活服务是指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既包括一般项目销售额,也包括简易项目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即征即退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如果是差额计税,用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   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15%的政策,需要重新计算判断,并不是原先适用10%加计抵减,然后企业又是以生活服务为主,就能自动升档为加计15%了,因为判断适用政策的期间是不一样的,参与计算的销售额的分子也是不一样的。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如果三个月连续没有销售额,就从有销售收入的月份开始连续计算3个月。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老企业如果判断符合政策条件,从2019年10月开始,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就可以加计15%抵减了。2019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新企业虽然有进项税,但暂时不能加计,三个月后判断符合加计抵减15%的政策,之前未加计的进项税额可以补提。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9月30日
2019 11/19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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