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甲方与乙方签订黄金首饰的代销合同,甲方为委托方,乙方为代销方。黄金首饰的消费税乙方在当地已经缴纳过了,甲方还需要在甲方当地再次缴纳消费税吗?我们公司是甲方,代销方乙方已经缴纳过消费税,但是税务局还让我们甲方再次缴纳消费税,说是代销合同,双方都要交,请问老师这是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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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50 | 提问时间:2019 11/18 13:40
你好,同学。你这里是 委托加工收回再出售,你这里如果是加价出售,是要再交纳的,但是委托加工环节交纳的可以扣除。
2019 11/18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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