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技术开发咨询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月发生下列业务:
(1)为我国境内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产品研发服务并提供培训业务,取得研发服务收入30万元,培训收入10万元,发生业务支出7.2万元。
(2)为我国境内丙公司提供技术项目论证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120万元。
(3)向我国境内丁企业转让一项专利取得技术转让收入240万元,技术咨询收入60万,已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另转让与专利技术配套使用的设备一台并取得技术服务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金额50万元,技术服务费20万元。
业务(3)应计算销项税额多少元。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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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5018 | 提问时间:2019 11/14 15:00
你好!对于业务(3),按照营改增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故销项税额=50*17%+20*6%=9.7。供参考!
2019 11/14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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