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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老师请问下,初次购入防伪税控系统和初次购买增值税专用设备人会计处理是一样的吗
84785032 | 提问时间:2019 11/01 21:33
风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CISA
不一样,税控收款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免税额是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取得普通发票的,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即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进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是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支付的价税合计金额全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
2019 11/01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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