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从2016年2月1日起,月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不超10万元(季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其中“税教育费附加”和“税地方教育附加”由系统自动进行减免,“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和“增值税地方教育费附加”则需手动选择减免,具体操作方式为:在“减免性质代码列”选择“其他”,并在“减免额”列录入减免金额。请问老师,这里说的缴纳义务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是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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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49 | 提问时间:2019 11/01 17:09
你好是的包含一般个小规模
2019 11/01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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