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视同销售的收入有哪些,举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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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17 | 提问时间:2019 10/12 17:26
税法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上述八种情况的视同销售下,有两种不需要确认收入:
(四)一般指的是用于不动产的建造,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确认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3%)
(八)对外捐赠,没有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并计算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3%)
其他情况确认收入。
2019 10/12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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