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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广告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怎么减免的呀?
84784953 | 提问时间:2019 09/25 17:44
玲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标准提高至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后,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标准该如何确定? 答: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为2万元时,为减轻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负担,部局两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这是一项长期有效的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3万元后,部局两家又发文明确,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但此项政策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并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部局两家也未再相应提高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标准。因此,目前仅有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仍继续有效。 二、201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费的减征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三、辽宁省财税部门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229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50%减征。 四、文化事业费按照缴费义务人应缴费额50%减征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19年7月1日是指缴费人的费款所属期还是申报期? 答:经国家税务总局答复,2019年7月1日执行是指费款所属期。缴费人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的最早申报期,按月申报的是2019年8月申报期,按季申报的是2019年10月申报期。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50%的政策出台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做了哪些修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计算公式及填表说明。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18栏次中“18=10-13” 修改为“18=10×(1-减征比例)-13”,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中“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下“(十八)第18栏‘本期应补(退)费额’”的内容,修改为“反映本期应缴费额中应补缴或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18=10×归属中央收入比例×(1-50%)+10×归属地方收入比例×(1-归属地方收入减征比例)-13。”   上述计算公式“归属地方收入减征比例”,辽宁省为50%。 六、文化事业费按照缴费义务人应缴费额50%减征的优惠政策,是否适用一般纳税人?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适用个体工商户?是否适用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其他个人?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根据《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229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50%减征。   因此,上述优惠政策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普遍适用,不区分缴纳义务人类别。 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与按照应缴费额50%减征的优惠政策的关系是什么样的?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若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适用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若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根据财税[2016]25号和财税[2016]60号文件规定计算应缴费额,并根据财税[2019]46号和辽财税[2019]229号的规定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费款。前者是免征政策,后者是减征政策,因此二者不能同时享受。 八、按照应缴费额50%减征的文化事业费政策是否只适用提供娱乐服务的缴费人?或只适用提供广告服务的缴费人?还是适用上述两类缴费人?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根据《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229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50%减征。   因此,符合上述政策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均可以按照应缴费额的50%减征。
2019 09/25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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