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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请问江苏无锡垃圾处理费计征依据是什么
84784971 | 提问时间:2019 09/15 15:13
何江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一)关于《办法》的收缴对象和收缴标准   1. 《办法》的收费对象与原办法相同,包括: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锡部队、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第四条)   2.收缴标准沿用现行标准:   (1)单位负担部分按照上年年末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每人每月4元;   (2)个人负担部分以每户每月6元测算,具体标准为在职职工每人每月3元、离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2元。(第六条)   (二)关于委托收缴单位的情况   城管局作为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主管部门,一直委托国税、地税、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三个部门分别进行代收缴,现国税部门受营改增影响,其收缴系统已不能支撑地方规费的收缴工作,已申请将原代收缴的部分全部移交给地税部门。现委托收缴单位调整为地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收缴范围如下:   1.在职职工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以及代扣代缴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部分由地税部门负责收缴;   2.在市区居住的本市市区离退休(职)人员,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   3.外来建筑施工单位及人员、企事业单位其他临时用工、个体工商户、无工作单位的暂住户和居住在本市的其他住户,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收缴。(第五条、第七条)   (三)关于取消减免条款的说明   原《无锡市城镇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的条款已经比较老旧,在收缴过程中也并未真正实施减免条款;且我市对于减免政策已有统一的规定,无需在该办法中专门列出,因此取消了该减免条款。   (四)关于《办法》的生效时间   由于今年大部分企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尚未完成申报及缴纳,若《办法》不立即生效,将影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的顺利完成。因此,为确保今年年底前能够顺利完成2016年收缴任务,《办法》颁布后立即生效,以便各收缴部门抓紧时间,迅速落实收缴工作。 是按员工人数来定的同学,
2019 09/15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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