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2月份购进一批原材料,用于生产免征增值税货物A和应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B,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600元,增值税1376元。当月销售A货物取得销售收入9300元,销售B货物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4040元,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6%,则甲企业2019年2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元。
A.2982.66
B.1158.43
C.1804.26
D.879.46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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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84784959 | 提问时间:2019 08/02 15:27
你好,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合计。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376×[9300/(9300+14040÷1.16)]=597.88(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376-597.88=778.12(元)。甲企业2015年2月份应缴纳增值税=14040÷1.16×16%-778.12=1158.43(元)。
2019 08/02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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