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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老师,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每个季度都并入总公司核算,自己还需要在当地进行申报吗?
84785036 | 提问时间:2019 07/22 18:16
meizi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你好不论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均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如果分支机构是按“三证合一”制度进行登记的,不需办理税务登记。分支机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就可。由于三证合一后,税务具体流程程序尚未出台明确文件规定,需按当地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处理。 相关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第十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四)核算方式; 二、如何报税? (一)独立核算分公司与一般企业相同。 (二)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按事务范围,分为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和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其报税情况不同。 1、如果属于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那么日常不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所得税等,你只需零申报报税。涉及个人所得税,按要求申报。 相关政策依据: 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属于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 (1)所得税如何申报:分公司预缴,总公司汇总清算。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包括附加税费)如何申报:分公司缴纳,或经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缴纳。 你可以看看这个 具体还是以你当地税局的要求为准
2019 07/22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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