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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分期收款方式,在税会上的差异
84785037 | 提问时间:2019 07/07 11:40
陈艺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审计师
分期收款,按新会计准则,不是按合同约定期限确认收入的。   新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上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具有融资租赁性质,应以现值确认收八,分期收款额与现值的差额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中,销售时分录:   借:长期应收款   银行存款(所收到的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现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开具了全额发票,全额计税,如果销售时按当期收入额开票,以开票额计税}   未实现融资收益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按合同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分期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   税法上确认收入,不同的税种均有不同规定,比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019 07/07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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