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从事工业污水处理运营的企业,又可称为工业污水处理第三方运营或污水处理运营外包,运营成本包含:1)水处理技术;2)技术人员、办公、差旅费用;3)药剂、4)研发成本;6)设备小型保养维修;7)检测、化验费用。业主是从事化工产品生产的化工企业,污水处理设备由业主投资建设,所有权归业主,我方只负责运营管理。工艺流程:将化工企业排放的最后端高浓盐水大部分处理成产品水后回收至生产用冷却系统补充水,另外小部分处理成固体结晶盐,从而达到水处理零排放。 咨询问题如下:
1、我司业务是否属于财税[2015]78号文中的污水处理劳务即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如果属于,我司的污水处理业务能否开具13%的“污水处理劳务”销项发票给业主,如果能够开具13%“污水处理劳务”销项发票的情况下,药剂、维保用的耗材开具的进项能否进行抵扣?
2、如果不能开具13%“污水处理劳务”销项发票,根据上述业务情况介绍,我司开具什么样的销项发票才符合税法的规定,药剂、维修保养用的耗材如何才能进行抵扣?
3、13%“污水处理劳务”适用于哪种情况下开具?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
84784992 | 提问时间:2019 06/11 10:47
你好,请稍等我看下哦
2019 06/11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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