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建安企业个税是不是由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全员全额进行申报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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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4 | 提问时间:2019 04/18 21:09
为规范和加强跨区域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重申并统一明确了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
1、明确了纳税人。跨区域建安企业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和跨区域从事建安劳务经营的劳务派遣公司所聘用的劳务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2、明确了法定扣缴义务人。跨区域建安企业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以及在建安企业中从事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公司是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代扣代缴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3、明确了申报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依法向工程项目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明确了申报要求。扣缴义务人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项目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反之,对不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行为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仍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5、明确了两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信息传递制度,共同维护纳税人权益。跨区经营建安企业及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同时,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不得重复征税,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6、明确了跨区域经营的范围。不仅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从事建筑安装活动的企业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征管个人所得税,同时也明确了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也参照本《公告》执行。
7、明确了建安企业的其他个人所得税管理规定。除对跨区域建安企业相关个人所得税按照本《公告》执行外,对建安企业的其他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比如对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要求、承包经营个人所得税等的税收征管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执行。
8、明确了具体执行时间。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 04/18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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