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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分公司和总公司都需要清算吗?
84784980 | 提问时间:2019 03/26 10:31
紫藤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你好,刚刚咨询税务局,总公司先申报,分公司根据计算出来的分配比例,再进行申报。文件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 第 5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十三条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第十六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 03/26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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