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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60 | 提问时间:2018 10/22 10:32
(1)、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调减2万元;(2)、销售费用里包含广告费400万元,广宣费的扣除标准为:一般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那么2010*15%=301.5万元,当年可扣除的限额为301.5万元,调增98.5万元;(3)、管理费用包含业务招待费80万元,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那么扣除限额为=80*60%=48万元且2010*0.5%=10.05万元,可扣除10.05万元,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80万元,应调增69.95万元;(4)、全年的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60万元,扣除标准为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那么该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开发费用应按50%加计扣除,应调减60*50%=30;(5)、营业外支出:直接捐赠和违反政府规定的罚款不能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12万元;而通过政府部门对灾区的捐赠的扣除标准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那么可以扣除的限额=193.7*12%=23.24万元,公益性捐赠发生额为20万元,可全部扣除,应调减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93.7-2+98.5+69.95-30+12-20=322.15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322.15*25%=80.5375万元
2018 10/22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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