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在建工程转固。有税法文件嘛。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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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74 | 提问时间:03/13 12:27
确定计税基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 )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12 个月内进行。
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当企业在建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正式投入使用,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时,对于财产转移书据(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按所载金额的 0.05% 贴花 ,即企业要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基础,乘以 0.05% 计算应缴纳的印花税金额。
房产税缴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 号 )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此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要按照规定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虽然会计准则规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就应转固并计提折旧,但税会在折旧计提的时间、方法、金额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企业需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
03/13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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