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申请加计扣除减免税的研究开发支出和加计扣除减免税金额怎么填写?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
84784966 | 提问时间:01/06 14:21
申请加计扣除减免税主要涉及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等表格,以下是研究开发支出和加计扣除减免税金额的填写方法:
研究开发支出填写方法
第 1 行 “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报纳税人本年研发项目中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
第 2 行 “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填报第 3+7+16+19+23+34 行金额,即自主、合作、集中研发的各类费用总和。
第 3 行 “(一)人员人工费用”:填报第 4+5+6 行金额,即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及外聘研发人员费用总和。
第 4-6 行 “人员人工费用明细”:第 4 行 “1.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 填报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等支出;第 5 行 “2.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 填报对应人员的五险一金;第 6 行 “3. 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填报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第 7 行 “(二)直接投入费用”:填报第 8+9+10+11+12+13+14+15 行金额,即研发活动中的直接投入费用总和。
第 8-15 行 “直接投入费用明细”:分别按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动力等费用以及用于中间试验等的相关费用,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等费用,租入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等实际发生金额填报。
第 16 行 “(三)折旧费用”:填报第 17+18 行金额,即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总和。
第 17-18 行 “折旧费用明细”:第 17 行 “1.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和第 18 行 “2. 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分别填报对应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第 19 行 “(四)无形资产摊销”:填报第 20+21+22 行金额,即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总和。
第 20-22 行 “无形资产摊销明细”:分别填报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
第 23 行 “(五)新产品设计费等”:填报第 24+25+26+27 行金额,即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等费用总和。
第 24-27 行 “新产品设计费等明细”:按实际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填报。
第 28 行 “(六) 其他相关费用”:填报第 29+30+31+32+33 行金额,即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其他费用总和。
第 29-33 行 “其他相关费用明细”:分别填报技术图书资料费等、研发成果的检索等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等费用、职工福利费等、差旅费和会议费。
第 34 行 “(七) 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根据研发活动分析汇总填报。
第 35 行 “二、委托研发”:填报第 36+37+39 行金额,即委托研发的相关费用总和。
第 36-39 行 “委托研发明细”:第 36 行 “(一)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填报委托境内研发的费用;第 37 行 “(二)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填报委托境外机构研发的费用;第 38 行 “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填报按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费用;第 39 行 “(三)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填报委托境外个人研发的费用。
第 40 行 “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填报第 2 行 + 第 36 行 ×80%+ 第 38 行金额,即年度研发费用总和。
第 41-42 行 “费用化与资本化金额”:第 41 行 “(一)本年费用化金额” 填报本年费用化部分金额;第 42 行 “(二)本年资本化金额” 填报本年结转无形资产的金额。
第 43-44 行 “无形资产摊销额”:第 43 行 “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 填报本年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额;第 44 行 “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填报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第 45 行 “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填报第 41+43+44 行金额,即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总计。
加计扣除减免税金额填写方法
费用化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将费用化研发费用金额填入对应申报表的加计扣除栏次。
资本化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在计算出本年无形资产摊销额后,按照摊销额的 100% 作为加计扣除金额填入申报表相关栏次。对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2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20% 在税前摊销。
01/06 14:28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