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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股息、红利总结 关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相关债券利息、股息、红利等,分不清什么时候免征,什么时候征税?总结一下!!
网校学员 | 提问时间:08/02 16:20
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 税务专家,会计学硕士,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已解答1985个问题

总结如下:

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
1.上市公司
(1)非限售股
个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限售股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20%
2.新三板挂牌公司
(1)原始股
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非原始股
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普通公司
个人将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者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者股份,转让给其他个人或者法人的行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息红利所得的特殊规定
1.上市公司
(1)非限售股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①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限售股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新三板挂牌公司
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
(1)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普通公司
个人从普通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
股票转让所得是属于转让财产收入,不免税。
股息:

情  形

是否免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考生应重点关注该情形)

被投资企业属于未上市居民企业

免税

被投资企业属于上市居民企业

持股时间≥12个月

免税

持股时间<12个月

不免税

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对该情形考生简单了解即可)

该非居民企业在境内不设立机构、场所

不免税(按源泉扣缴处理)

该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

该股息与境内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

不免税(按源泉扣缴处理)

该股息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免税政策一致

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022-08-02 1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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