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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汇编】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划重点!

来源: 厦门国税整理 2017-06-15
普通

一、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扩大小微所得税优惠,2017.1.1-2019.12.31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提高至50万。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2017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今年五月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17年34号文件,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四、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五、首次将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扩大至个人投资者,只要投资符合条件,均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的相关规定,这次扩围的个人投资者,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他们通过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二是天使投资个人,他们直接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这两类人员,只要投资符合条件,均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此次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六、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充分鼓励物流企业向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对物流企业自有的仓储设施用地,不管是自用还是出租,只要用于大宗商品存储,就给予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相关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6、《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10、《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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