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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2017年6月份涉税新政

来源: 厦门国税 2017-06-15
普通

一、2017年6月1日起,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九条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2017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今年五月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17年34号文件,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三、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近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一是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是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三是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2、《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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