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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重大调整与变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6-09-05
普通

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进行了修订和调整。具体有哪些变化?本文将逐一分析如下:

一、知识产权标准更加严格:取消独占许可类型的知识产权,更加强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即:“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往通过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将不再被认可。

二、科研人员标准降低:新办法由现行“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调整为“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同时取消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限制;取消“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规定。这对于传统行业来说是一大利好。

三、研发费用比例要求略降:与老办法一样,也是按照销售收入分成三个档次,规定不同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但是一档的比例,由以前的6%,降低到5%。即: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四、新增申请材料:增加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五、新增合法标准:即“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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