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调整和完善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提高了安置残疾人的增值税退税额度。为配合政策调整,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出台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以便于操作执行。
办法明确了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具体资料和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需要报送具体资料。
同时,办法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