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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外商投资法有哪些重要变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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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3月15日李总理豪迈的宣布:“4月1日就要减增值税,5月1日就要减社保费率,全面推开。”以来,大家都在关注的是增值税税率降了,从现在起对目前还未履行完毕、还未履行和即将签订的合同,怎样操作保证降税负部分落实到本企业,与合同另一方如何谈判博弈获得降税负最大化。 许多财税专业人士和税务师事务所撰写了许多这方面的相关文章供企业参考。但是我们忽略另一个重要的新政策:在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是自改革开放之初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共有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来里程碑式的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法。与之前的外商投资企业法相比较,外商投资法发生了很多变化。

新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与老“外资三法”相比,新外商投资法的最大特点在于,在做好外商投资管理规定的同时,更加重视对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

如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等。从而为外商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

新增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该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外商投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精神。

新外商投资法扩大外商投资活动。

新规定外商投资活动包括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股份、财产份额和其他权益是老“外资三法”所没有的。

新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人。也可以设立股份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扫清障碍。

新外商投资法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

新外商投资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这是老“外资三法”所没有的,是新外商投资法赋予外商投资企业的新权益。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新外商投资法增加了外商投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规定等等。

新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按老“外资三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原组织形式5年过渡期

新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

|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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