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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做主”的永续债对发行方和投资方的影响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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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总局出台了对于永续债的重要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该文件最大的特点是对于因发行永续债支付的利息,发行企业可自行选择适用于股息红利或适用于利息在税前扣除。那么这种选择选对永续债的发行方和投资方的税收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下面我们来看一看。

一、永续债的发行方

1、永续债的发行方对支付的利息适用何种税收政策,有自主选择权

64号公告规定: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64号公告的规定,永续债的发行企业选择适用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任何条件要求;但是发行企业若选择适用债券利息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有条件要求,即须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八)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因此,发行企业若选择适用债券利息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时,一定要看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中的5条或5条以上,否则发行企业的支付的债券利息在税前扣除存在税务风险。

2、永续债的发行方选择适用选择适用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则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4号公告的上述规定,导致永续债发行企业发行永续债的融资成本提高。

3、永续债的发行方选择适用选择适用债券利息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支付的永续债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利息发票如何解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成本费用,应以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不包括从个人取得的零星的未达到起征点的成本费用),否则不能税前扣除。发行企业支付的永续债利息也应符合上述规定。但64号公告对于发行企业支付的永续债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没有规定发行企业须取得利息发票。永续债是可以上市交易的,发行企业支付永续债利息,取得永续债利息的投资方具有分散、对象多样化的特征,尤其是支持给个人的利息,发行企业取得永续债利息的发票很难,几乎不可能。望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根据永续债的利息发票很难取得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关的特殊规定,使企业支付的永续债利息能无障碍的在税前扣除。

4、选择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或选择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要考虑投资方。

根据64号公告的规定,发行方选择若选择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投资方取得的利息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也存在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税务风险。64公告虽然仅规定投资方取得永续债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此规定一出来,各地税务机关很可能根据该规定要求投资方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大大降低了投资方投资永续债的收益,导致企业投资方可能不再购买永续债。同样,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也存在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务风险,让个人投资者也望而却步。因此,发行方一定要考虑投资方税负上升产生的影响程度因素后,再决定是否选择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5、永续债发行方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须予以披露且不得变更。

64号公告规定,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且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行不同的永续债产品,可以选择不同的税收政策。

二、永续债的购买者——投资方

1、64号公告的政策对于投资方是被动的适用。

根据64号公告规定,永续债发行方选择什么政策,投资方须只能适用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选择权。因此,做永续债的投资方在购买永续债之前,必须关注永续债发行方相关的发行公告,发行方对永续债支付的利息选择什么政策,是否影响投资方的预期收益目标?是否值得投资?

2、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投资方的影响。

64号公告规定,发行永续债的发行方选择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这对投资方来说,是非常欢迎的;相反的,发行永续债的发行方选择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则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这会减少四分之一的收益,如果考虑增值税,收益减少的会更多。很明显,发行永续债的发行方选择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投资方最有利。

3、64号公告的规定可能对个人投资者可能产生的增值税增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影响。

64号公告规定,发行永续债的发行方选择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则支付的永续债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投资方如果为企业,要按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发行方选择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则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就属于债券利息。此规定一出,各地税务机关很可能根据64规定的口径,要求永续债的投资方缴纳增值税,对个人投资者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做为永续债的投资方,一定要考虑64号公告很可能带来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风险。

|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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